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合作经济有关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根据各镇街审核申报,大石桥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经过遴选拟推荐承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组织名单、检查验收办法进行公示。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即日始7个工作日,凡对服务组织申报承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有意见者,请及时向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附服务组织名单、检查验收办法)
联系电话:0417-5896700
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0日
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组织名单 | ||||
序号 | 镇街 | 服务组织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1 | 博洛铺镇 | 营口岁稔年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 项丽娜 | 130****9722 |
2 | 高坎镇 | 大石桥市高坎镇白家村经济联合社 | 白希拥 | 131****8526 |
3 | 高坎镇 | 大石桥市高坎镇曹连喜家庭农场 | 曹连喜 | 134****5715 |
4 | 高坎镇 | 大石桥市高坎镇成成家庭农场 | 孙成成 | 151****0819 |
5 | 高坎镇 | 大石桥市高坎镇德伟土地托管服务站 | 贾德伟 | 159****6872 |
6 | 高坎镇 | 大石桥市高坎镇国强土地托管服务站 | 薛国强 | 150****7919 |
7 | 高坎镇 | 丰瑞水稻农机合作社 | 李家旷 | 136****8506 |
8 | 高坎镇 | 大石桥市高坎镇王涛家庭农场 | 王涛 | 182****0281 |
9 | 高坎镇 | 大石桥市高坎镇占利土地托管服务站 | 葛占利 | 134****3348 |
10 | 高坎镇 | 辽宁旭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李忠坤 | 158****6456 |
11 | 沟沿镇 | 大石桥市沟沿镇纯粟源家庭农场 | 郑贺 | 151****0611 |
12 | 沟沿镇 | 大石桥市沟沿镇洪杨土地托管服务站 | 姜洪杨 | 150****8668 |
13 | 沟沿镇 | 大石桥市沟沿镇庆伟土地托管服务队 | 鲍庆伟 | 158****2310 |
14 | 沟沿镇 | 大石桥市吉祥志伟家庭农场 | 雒荣志 | 139****6939 |
15 | 沟沿镇 | 营口富龙水稻家庭农场 | 宋祉毅 | 151****6699 |
16 | 沟沿镇 | 大石桥市沟沿镇广秋土地托管服务站 | 宋广秋 | 135****3163 |
17 | 沟沿镇 | 大石桥市沟沿镇农达丰土地托管服务站 | 王柏松 | 138****6083 |
18 | 沟沿镇 | 大石桥市鼎盛家庭农场 | 张德帅 | 139****8766 |
19 | 官屯镇 | 大石桥市连生土地托管服务站 | 凌连生 | 150****3521 |
20 | 官屯镇 | 大石桥市治祜土地托管服务站 | 张治祜 | 186****9068 |
21 | 官屯镇 | 营口春林玉米农机专业合作社 | 王财民 | 138****9227 |
22 | 虎庄镇 | 大石桥市虎庄镇王明伦家庭农场 | 王明伦 | 138****3552 |
23 | 虎庄镇 | 大石桥市虎庄镇兴超土地托管服务站 | 王庆超 | 130****4284 |
24 | 虎庄镇 | 大石桥市芳林农机种植专业合作社 | 姜林 | 138****8262 |
25 | 虎庄镇 | 大石桥市秋丰土地托管服务站 | 田洪凯 | 159****7880 |
26 | 虎庄镇 | 大石桥市虎庄镇苏志春家庭农场 | 苏志春 | 139****5539 |
27 | 旗口镇 | 大石桥市旗口镇候富贵土地托管服务站 | 侯福贵 | 139****0661 |
28 | 石佛镇 | 大石桥市石佛镇顺田土地托管服务站 | 左顺田 | 135****0138 |
29 | 水源镇 | 大石桥市慧缘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 宗新梅 | 138****5524 |
30 | 水源镇 | 大石桥市水源鸿道之家家庭农场 | 李兆师 | 159****5293 |
31 | 水源镇 | 大石桥市沃野农机专业合作社 | 朱宏威 | 132****8794 |
32 | 水源镇 | 大石桥市鑫垚农机服务有限公司 | 辛华山 | 150****8298 |
33 | 水源镇 | 营口渤海水稻农机专业合作社 | 杨胜远 | 187****6619 |
34 | 汤池镇 | 大石桥市汤池镇洪连农机服务站 | 马洪连 | 150****3863 |
35 | 汤池镇 | 大石桥市汤池镇庆彪农机服务站 | 郝庆彪 | 150****4367 |
36 | 周家镇 | 大石桥市昌斌玉米农机专业合作社 | 李昌斌 | 158****4762 |
大石桥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政策,强化绩效评价,确保实施效果,根据《辽宁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检查验收工作,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承担项目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以下简称服务组织),在当年其承担的生产服务环节全部结束后,提出抽查验收申请。
第三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托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监管数据平台,组织各镇街利用智能化设备和监管数据平台实现服务合同签订、过程监管、核查抽查、项目报告等工作。
应用智能化设备和数据平台的服务组织,在完善服务协议网签、作业单等数据采集后,由技术服务单位根据平台上服务主体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BDS / GPS )作业轨迹面积进行技术分析,扣除重叠的无效作业面积后,出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作为发放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四条 应用智能设备和监管数据平台的服务组织,需要提交数据平台技术服务单位提供的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
第五条 申请材料不完备的,接到通知后,需要在5日内补齐。如果到期仍无法提供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六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单、接受服务的小农户名单、服务内容和面积、远程监测作业面积数据等情况,以及小农户的含义,公开监督电话,在接受社会化服务的小农户所在村公示7天,也可以按村务公开的方式进行公示。
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抽查验收工作。如存在异议,应核实情况后再次公示。
第七条 采取电话随机抽查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方式进行验收。对每个服务组织,在每个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所在的行政村抽查数量不少于5户;少于5户的,全部抽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 已经出具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的,可依托平台数据进行抽查验收。对每个服务组织,在每个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所在的行政村抽查数量不少于5户;少于5户的,全部抽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九条 抽查验收工作结束后,抽查验收组或者第三方应当出具抽查验收报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抽查验收报告需要抽查验收组成员签字,或者第三方盖章。
第十条 服务组织、接受服务的小农户应当积极配合检查验收工作,按照要求实事求是提供相关抽查验收材料。
服务组织、接受服务的小农户对服务作业过程的真实性负责,监管数据平台的技术服务单位对监测数据准确性负责。
对抽查验收中发现服务组织弄虚作假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将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清除市级服务组织名录,5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的资格。经与财政部门会商后,如认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抽查验收中发现数据平台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将该技术服务单位予以公示,5年内取消其承担技术服务和保障资格,并对当年该技术服务单位所提供的所有服务组织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不予采信。
第十一条 为提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质量,规范营运管理,对社会化服务组织抽查情况进行打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具体标准见附件)。打分结果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为小农户选择提供参照,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十ニ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对以前年度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尚未检查验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打分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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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验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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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明细及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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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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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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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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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服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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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目录内,20分;不在的,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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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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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向小农户提供宣传单,服务指导价格的,5分;没有,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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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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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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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签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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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内容比较完整,双方当事人签字(10分):合同内容单一,或者没有当事人签字的,5分;没有合同的,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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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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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生产服务的小农户认同服务合同,5分;
不认同合同,或者否认合同的,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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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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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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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服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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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约定项目,已提供生产服务,20分;
没能按时提供服务,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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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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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业单上,小农户(受委托人)签字认同服务,10分;没有签字,或者不认同,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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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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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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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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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后,到市级开展抽查验收前,没有接到服务双方当事人举报,或者信访的,10分;发生1件纠纷的,扣2分,直到分数扣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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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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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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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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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组织能够提供服务费收据,10分;不能提供的,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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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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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组织能够提供卫星导航定位系统(BDS/GPS)轨迹,5分;不能提供的,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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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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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组织能提供作业照片、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的,在没发生纠纷问题的总分基础上+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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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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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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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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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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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工作人员根据随机抽查选中的每个小农户及其相关材料进行打分,汇总平均后,得出该服务组织的分值。
2.分值≥90,优秀:75≤分值<90,良好:60≤分值<75合格;分值<60,不合格。